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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违规施工动火作业3人被拘留

近日

东城消防和住建部门联合公安机关

查处了两起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三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案例一

3月18日,在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502号施工现场内,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行为

经查明,曹某动火作业却未开具动火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曹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燚某明知曹某在未取得动火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其违规开展动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燚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20日,在东城区天坛路72号圣京酒店一处施工现场,东城区住建委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疑似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的情况。之后,东城区住建委将此违法线索移送至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属地派出所。民警到达施工现场对两名工人进行询问后,将二人带至属地派出所进行后续处理。

经查明,两人中的燕某某在无动火证、未携带相关灭火设备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处罚结果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燕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第二起案例中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表示

不知道企安安如何报备

施工动火作业报备流程

快来学习


一组动图告诉你

违规施工动火作业有多可怕





动火作业

请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子健、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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